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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否应分担这些债务

2000-07-05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我和丈夫感情不合,前两年我们分居。分居期间,丈夫在未跟我协商同意的情况下,开始做个体生意。今年,我向法院起诉离婚,丈夫提出要我负担夫妻分居期间他经商所欠的三万元债务,并说这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所欠下的债务,应当共同分担。请问我有没有分担这部分债务的义务?赵晓红

赵晓红同志:

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“离婚时,原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,以共同财产清偿,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,由双方协议清偿,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解决,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,由本人偿还”。该法条确实规定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,在离婚时由双方共同来清偿。但也规定了应当如何正确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为日常生活、抚养子女、治疗疾病、赡养老人等所负债务,在离婚时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,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,如果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,如赌博、酗酒或资助个人亲友以及夫妻双方未协调一致一方经营所欠债务,应认定为个人债务,应由夫妻一方单独清偿。

从你们离婚前的实际情况看,你们分居后,你爱人在未同你协商和经你同意的情况下,自己经商,你从未享有他的任何经营收入,所以你丈夫所欠的债务只能确认为一方所负债务,由他个人偿还。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第十七条第(三)项中也规定: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,独立筹资从事经营,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活动所负的债务,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。”据此,你可以向审理案件的法官提出由你丈夫个人清偿这部分债务,人民法院也会支持你的合法要求的。律师韩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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